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推動「實踐研究力產學合作計畫」, 結合學術研究與企業實務,協助企業進行前瞻研究發展及加強品牌知名度, 共同創造企業、學術、學生三贏局面。
為發展本院實踐研發能力,培育兼具研發與創新實作能力之人才, 並協助產業進行前瞻研究發展及加強品牌知名度, 臺科大管理學院特推動「實踐研究力產學合作計畫」。 由合作機構提供經費及實踐課題予本院,共同進行論文發表、 技術性研究及技術方案之研發。
涵蓋 AI、ESG、製造、資安、數位能力等領域,提供完整跨域支援
2025 年史丹佛大學公布,顯示師資研究能量達國際頂尖水準
工管、企管、資管、財金、科管,全方位整合產學合作支援
本院設「實踐研究力產學合作計畫推動委員會」,由院長擔任主席, 委員至少四人,並由院長就本院具產學合作經驗之教師中遴選。 每學年至少公開三次,統籌審議方案,優選企業需求與學院師資。
審議合作機構申請、推薦計畫主持人、依研究主題優先適任師資,並定期公開年度報告。
形塑企業、學術、學生三贏局面——企業獲得研發成果,學院強化實踐能量,學生培育即戰力。
委員會遵守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研發成果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管理要點,確保審查公正透明。
委員及相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洩露審查資料或議事討論結果,確保企業資訊安全。
填妥洽詢申請書,說明合作動機、技術需求與研發預算,交計畫委員會初審。
依研究主題與技術需求,推薦遴選適任之計畫主持人負責規劃與執行。
計畫主持人簽定計畫書、經費預算表,經校方實務審查,校長核定後由產學雙方簽約。
教師組成跨域團隊,依議定目標執行研究,成果類型可為論文、專利草稿或技術方案報告。
送出成果報告後 15 日內,合作機構決付剩餘 80% 計畫費用,完成計畫結案。
結合學術研究與企業實務,透過三個遞進的深度合作, 協助企業掌握未來創新、完善產品競爭力,共同佈局專利與開拓市場。
| 合作階段 | 核心目標 | 企業獲益與合作重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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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前瞻研究與評估 |
超前部署未來 3–5 年產業趨勢 | 透過專業學術研究團隊,提供精準市場預測與發展策略,並同步透過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顯著提升公司品牌形象與學術聲望,建立行業領導者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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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產品研發與創新 |
將創新概念轉化為具體產品 | 針對未來 1–3 年客戶潛在需求,加速產品功能開發與樣品製作。核心價值在於快速強化核心競爭力、搶佔市場先機,並透過共同申請專利,建立穩固的智慧財產保護護城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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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
產品量產與導入 |
研發成果迅速實現商業化 | 鎖定實際市場痛點與客戶需求,將研發的專利技術導入現有產品線,立刻提升產品附加價值與市場吸引力,確保研發成果能迅速帶來實質長期增長與利潤回報。 |
結合頂尖師資、分段付款機制與完整智財保護,讓合作安全、有效率、成果可落地。
與頂尖師資共同開發新知識與技術,提高能見度,共同發表刊登期刊與研討會論文。
專屬研究報告、策略建議,直接應用於企業決策,培育未來人才為即戰力。
量身規劃研究主題,符合企業特定需求,可依合作內容滾動調整合作議題與範疇。
簽約後支付 20%,成果報告送出後支付 80%,分段付款保證成果,降低合作風險。
著作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於支付計畫費用後歸屬合作機構,保障商業機密。
鼓勵共同發表刊登,提升企業學術聲譽,論文稿相關費用依約分擔,制度清楚透明。
工管、企管、資管、財金、科管各系所涵蓋豐富的產學合作議題,可依企業需求彈性組合跨系所合作方向。
成果報告依合作計畫目的與性質,於方案議定時,可包含以下各種類型:
已發表刊登期刊論文、刊登研討會論文,包含投稿資格符合之論文草稿。
包含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圖式之完整草稿。
包含申請書、說明書、佈局圖式,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與另行規格。
針對企業實際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技術方案與策略建議報告。
合作計畫成果之著作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電路佈局申請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除本校慣有之智慧財產權以外,合作機構於支付計畫費用後依下列規定享有完整權利。
所有成果報告等著作,於著作權法許可範圍內,以合作機構為著作人,由合作機構取得著作財產權。
合作計畫成果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屬於合作機構。申請所需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執行人員確認。
電路佈局申請權與電路佈局權歸屬合作機構,申請費用由合作機構自行負擔。
本校之研究、教學、實驗與論文發表不受任何合作計畫限制,但涉及保密資訊須先取得合作機構書面同意。
合作計畫採透明的分段付款模式,確保雙方利益,降低合作風險。
每件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實際額度依合作內容滾動調整。
合約簽署後 15 日內支付 20%,研究完成送出成果報告後 15 日內支付剩餘 80%。
執行單位管理費合計 5%,其中計畫主持人主導單位至少 1.25%,其餘歸屬管理學院。
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新創和高等學術研究機構均可申請,填妥洽詢申請書交委員會初審。